于志剛,羈押期間身亡
時間:2023-08-13 11:36:01 | 來源:網站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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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志剛,羈押期間身亡:據(jù)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委員、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同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于志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2022年5月2日,
于志剛在浙江省看守所羈押期間突發(fā)腦出血,經搶救無效于5月3日死亡。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
對被告人于志剛受賄案裁定終止審理。
新聞多一點- 2021年1月22日,官方通報,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
- 2021年6月28日,官方通報,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中國政法大學原副校長于志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于志剛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紀法底線,違背師德師風,頂風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接受他人安排的宴請、旅游;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公權私用,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于志剛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其違紀違法行為均發(fā)生在黨的十八大后,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于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 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委員于志剛受賄一案。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于志剛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于志剛利用擔任中國政法大學教務處處長、副校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1萬余元。
于志剛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來源:中國新聞社、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中國新聞網
編輯:趙野平
編審:安軼倫
審簽:彭奇?zhèn)?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