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投資大佬在贏了仲裁后,將爭議域名售價提高到100萬美元!
時間:2023-02-09 16:03:01 | 來源:建站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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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編號D2021-3512摘要:本次的爭議域名
http://Harima.com是投資人
Mike Mann于
2008年以
9,888美元(約合人民幣62,626元)的價格收購,之后一直標價
29,888美元(約合人民幣189,298元)出售,而經過這一次仲裁之后,有圈內人發(fā)現
http://harima.com解析的出售頁上已經把價格標成了
10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633.36萬)。爭議域名:http://harima.com注冊于
1998年11月25日,所在注冊商為
eNom,LLC。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1、投訴人是日本
Harima Chemicals Group,Inc.(一家上市公司)
2、被投訴人是美國域名投資大佬
Mike Mann(邁克·曼恩),也就是我們之前文章中提到手上有30萬個域名那位。
程序歷史2021年10月22日,投訴人向仲裁與調解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提交申訴;當天中心通過電子郵件向注冊服務商發(fā)送了驗證請求,并在同一天收到回復和爭議域名當前實際持有人的信息和聯(lián)系方式;
2021年11月1日,中心向投訴人發(fā)送了一封電子郵件,提供了爭議域名當前實際持有人的信息,并要求其對投訴書進行修改;
2021年11月5日,投訴人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訴書;
2021年11月18日,中心正式通知當事人雙方仲裁程序已經啟動,并向被投訴人發(fā)送了所有相關通知和文件,要求其在
2021年12月8日前進行回復。
2021年12月13日,被投訴人在自己要求的延長期內提交了答復。
2022年1月17日,唯一小組專家阿森·阿列克謝耶夫在宣讀宣言后,正式開始本案審理。
雙方爭論A.投訴人1、投訴人聲稱,自己的HARIMA商標在美國擁有合法權益,其指出
早在1980年就在美國建立了基地,自1996年以來他就一直將其商標用于全球公司網站;
2、投訴人聲稱,自己1997年在全球凈銷售額為230萬美元,美國占比7%;
3、投訴人聲稱,爭議域名包含了其整個商標,造成了消費者的混淆;
4、投訴人聲稱,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沒有合法權益,
因為被投訴人主要從事大量的域名銷售業(yè)務,其注冊爭議域名的目的就是準備將其出售給投訴人或投訴人的競爭對手,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假定爭議域名是沒有任何善意注冊的理由;
5、投訴人聲稱,被投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投訴人的HARIMA商標,在1998年11月25日被投訴人注冊爭議域名時,他應該能夠使用在線數據庫輕松發(fā)現HARIMA商標,但他并沒有。
B. 被投訴人1、被投訴人聲稱,投訴人未能履行其對本政策所有三個要素的舉證責任;
2、被投訴人聲稱,
投訴人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其持有HARIMA商標的有效注冊信息。投訴人說其在美國擁有普通法商標權利,
但并沒有提供任何實際性的證據證明他擁有此類權利,而Harima商標在中國的四次注冊日期均在被投訴人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的幾年;
(根據資料,投訴人在文件中只提交了于
2015年3月14日~2016年4月28日期間在中國注冊的四個商標)
4、被投訴人聲稱,投訴人
僅使用其公司商標和名稱來仲裁不足以滿足本政策的第4(a)(i)條規(guī)定;
5、被投訴人聲稱,他在爭議域名中擁有合法權益,因為“Harima,播磨”是日本一個具有重要文化歷史的城鎮(zhèn)名稱,也是其一個省的前身,
該域名屬于具有描述性、地理和通用術語、常用短語的域名,并非投訴人品牌獨有;6、被投訴人聲稱,他通過自己的
http://domainmarker.com平臺向市場提供優(yōu)質域名銷售業(yè)務,每年銷售超過1,000個域名,而爭議域名是其在2008年收購的,目前解析為一個出售頁面,該頁面
完整地標注了出售價格、購買方式、被投訴人的聯(lián)系方式,該頁面也
不存在任何付費或免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廣告,由于
該頁面屬于被投訴人,因此可以說
從未用于提供任何與投訴人或其競爭對手相關的產品和服務;7、被投訴人聲稱,爭議域名的注冊、收購與被投訴人銷售優(yōu)質域名業(yè)務有關,該業(yè)務是善意地提供商品和服務,是合法的業(yè)務,在域名行業(yè)的銷售模式中占有重要的市場;爭議域名只是其出售的眾多域名中的一個,并且
被投訴人一直認為爭議域名僅是一個地理位置名稱組合的短詞域名,擁有一定的銷售價值和潛力,這與投訴人的品牌無關,訪問過爭議域名的
用戶都不會相信“該頁面與投訴人有任何的關聯(lián)”。
8、被投訴人聲稱,在獲得爭議域名時投訴人并未持有任何HARIMA商標,被投訴人對投訴人商標也沒有任何了解,
他獲得爭議域名就是為了通過合法業(yè)務正常的、善意地出售。仲裁結果:第一要素:爭議域名與投訴人商標易混淆(
√)
不考慮頂級域(“TLD”)后綴,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相同。
第二要素: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合法權益(
×)
投訴人堅持認為,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沒有權利或合法利益,注冊該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以29,888美元的價格將其出售給投訴人或投訴人的競爭對手,這遠遠超過了被投訴人獲得爭議域名的費用。據投訴人稱,
被投訴人知道或應該知道投訴人的HARIMA商標,卻故意視而不見。但是,
投訴人未能提供證據來支撐被投訴人知道投訴人或被投訴人通過注冊和使用爭議域名以某種方式針對投訴人的結論。投訴人的HARIMA商標于2015年首次注冊,而爭議域名于2008年被投訴人收購,在七年前,投訴人商標至少在當時的任何注冊商標數據庫中都找不到。
如上所述,
投訴人至少在專家組的記錄中沒有證明其擁有美國HARIMA商標的合法權利。同時,
沒有任何證據表明爭議域名的出售頁因為投訴人的商譽而獲利。被投訴人的論點是,他是在不知道投訴人的情況下獲得了爭議域名?!癏arima”是一個僅由地理位置組成的短詞域名,這使其具有潛在的銷售價值,可用于各種潛在的法律用途。
被投訴人從事銷售優(yōu)質域名的業(yè)務,很顯然獲取爭議域名的目的與其業(yè)務有關。如WIPO概覽3.0第2.1節(jié)所述,
根據本政策行事的各小組已接受,匯總和持有由首字母縮略詞、字典詞或常用短語組成的域名(通常用于轉售)可以是善意的,根據本政策本身并不違法。總而言之,專家組認為,
投訴人并未證明被投訴人在爭議域名中沒有權利或合法權益。第三要素:惡意注冊和使用(
×)
鑒于投訴人在第二要素上的失敗,本案無需考慮次要素。
綜上所述,投訴被駁回,被投訴人保留域名。總結:不得不說,大佬還是大佬,這反駁的一套組合拳投訴人沒點功力還真接不下來。不過小胖在這里還想再說兩點:
1.本案中大佬的答復非常精彩,值得學習,不過還有一個重要因素就是:大佬
獲得爭議域名的時間遠遠早于投訴人注冊商標的時間。2.小胖認為經過這次仲裁之后,這個域名只有兩個結果,要么就一直在大佬手里收藏,要么被投訴人或其他終端買走,圈內的投資人應該不會去碰這個域名了。
大佬贏下仲裁是因為他買域名的時間遠遠早于投訴人注冊商標的時間,他可以用一句“我不知道”來贏下官司,但如果現在另外一個投資人買了過去然后被仲裁,那時候“我不知道”這四個字就不一定有用了。
你說仲裁對大佬有沒有影響?我覺得是有的??赡芤舱且驗檫@樣,所以大佬才干脆把域名價格提到一百萬美元。
投訴人要買,得加錢!不買也沒關系,大佬30萬個域名在手也不差這一個十塊八塊的續(xù)費錢,繼續(xù)放在這里等待“有緣人”,順便還能惡心一下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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