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法律依據(jù)
時間:2023-06-11 17:30:01 | 來源:營銷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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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法律依據(jù):《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對代履行的適用條件、主體、程序、方式以及即刻代履行等作出了規(guī)定: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jīng)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jīng)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huán)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條 代履行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代履行前送達決定書,代履行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據(jù)、方式和時間、標的、費用預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當事人履行,當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時,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派員到場監(jiān)督;
(四)代履行完畢,行政機關到場監(jiān)督的工作人員、代履行人和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應當在執(zhí)行文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條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污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或者依法強制執(zhí)行。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遷、《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拆除、
《河道管理條例》中的強制清除、《防洪法》中的代為恢復原狀、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中的強制處理、《水土保持法》的強制治理、《房屋管理規(guī)定》的強制修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