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間權客體
時間:2023-02-23 16:33:01 | 來源:營銷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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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權客體:空間利用權包括物權性質(zhì)的空間利用權和債權性質(zhì)的空間利用權兩種。
(1)物權性質(zhì)的空間利用權。物權性質(zhì)的空間利用權主要指空間地上權和空間役權兩種:
①空間地上權。地上權,系大陸法系國家物權法中最重要的用益物權種類之一,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相應地,所謂空間地上權,則指以在他人土地的空中或地下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空間的權利??梢姡胀ǖ牡厣蠙嘞狄酝恋氐乇淼纳舷路秶鸀榭腕w而設立的用益物權,而空間地上權,則以地表的上空或地下一定范圍的空間為客體而設立的權利。空間地上權一旦設立,權利人即可以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加以利用,其權利行使的效果,本質(zhì)上與普通地上權沒有多少差異,只是用益的范圍有所區(qū)別而已。基于此,歐陸各國及臺灣地區(qū)的學說、判例及立法例,均把空間地上權當作普通地上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因此,在進行立法時,均將其歸入'地上權'一章中加以統(tǒng)一規(guī)定(見后述)。
②空間役權。役權之概念,起源于羅馬法,它是指為一定目的而役使他人之物的權利。而空間役權,則指以他人特定的空間供自己或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從理論上說,役權可分為地役權與人役權兩種,但由于各國立法例不同,對役權種類的規(guī)定也不一樣,如法國、德國、奧地利等國,其民法規(guī)定的役權即有地役權和人役權兩種,而日本及臺灣地區(qū)民法則僅設地役權一種。役權本身的設定尚且如此,空間役權的設定就更為復雜。理論上認為,在種類上,空間役權除有地役權性質(zhì)的空間役權外,尚有人役權性質(zhì)的空間役權。前者指以他人的空間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權利;后者指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空間的權利。從存在方式看,空間役權既可成立于橫向關系上,也可成立于縱向關系上。如地下空間權利人即有限制或禁止他人在地表上建造超重建筑物(防止陷落)的役權存在。在內(nèi)容上,空間役權既有對供役空間科以不作為義務的權利(如禁止在高壓線下建筑高層建筑),又有對供役空間科以作為義務的權利(如應在某高度空間架設水管供權利人排水之用),也有對供役空間科以容忍義務的權利(如忍受振動義務)等。
(2)債權性質(zhì)的空間利用權。債權性質(zhì)的空間利用權主要包括空間租賃權和空間借貸權兩種。以某一特定空間為標的而成立的租賃權,為空間租賃權;以某一特定空間為標的而成立的借貸權,為空間借貸權。由于兩者均系債權性質(zhì),當事人以上述兩種方式成立的權利,其權利與義務關系,均按照契約自由原則,由當事人雙方自由確定。但是,現(xiàn)實生活中,空間的使用多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若以債權性質(zhì)來設定空間利用權,不僅難以周全地保護空間權利人的利益,而且在空間權利的行使上也將受盡制約。有鑒于此,實踐上較少以上述兩種方式取得空間利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