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
時間:2023-03-21 06:32:01 | 來源:營銷百科
時間:2023-03-21 06:32:01 來源:營銷百科
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1.《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 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
2.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第八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tǒng)一制發(fā)、管理。'
第十條' 臨時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fā)。'
3.《廣州市流動人員IC卡暫住證管理規(guī)定》第四條' 市公安局是IC卡暫住證的主管部門,負責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IC卡暫住證的制作、發(fā)放和管理。
區(qū)公安分局及派出所負責轄區(qū)內(nèi)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的發(fā)放以及IC卡暫住證的具體管理工作。
服務中心和居(村)民委員會流動人員管理站接受公安機關委托,協(xié)助做好流動人員臨時登記證的發(fā)放和IC卡暫住證的登記、信息采集、發(fā)證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4.《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出租人向流動人員出租房屋,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或者單位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屋證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nèi),對符合本規(guī)定第四條第二款的,核發(fā)《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對不符合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房屋停止出租的,出租人應當在十五日內(nèi)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銷《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第六條' 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承租人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租賃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訂治安責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