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備案須知須知簡介
時間:2023-03-28 15:58:01 | 來源:營銷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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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備案須知須知簡介:新備案須知第二條明確,私募投資基金不應從事借(存)貸活動,并指出下述五種情況不屬于私募基金備案范圍:
一是變相從事金融機構信(存)貸業(yè)務,或直接投向金融機構信貸資產;二是從事經常性、經營性民間借貸活動,包括但不限于通過委托貸款、信托貸款等方式從事上述活動;三是私募投資基金通過設置無條件剛性回購安排變相從事借(存)貸活動,基金收益不與投資標的的經營業(yè)績或收益掛鉤;四是投向保理資產、融資租賃資產、典當資產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所提及的與私募投資基金相沖突業(yè)務的資產、股權或其收(受)益權;五是通過投資合伙企業(y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含私募投資基金,下同)等方式間接或變相從事上述活動。
除投資范圍外,新備案須知還對管理人職責作出要求。新備案須知第三條明確,管理人職責不應進行再委托,甚至將這種轉委托用作某種通道。針對管理人數量,明確提出管理人只能有一家。因此,對于采取雙GP架構的私募基金,只有一個GP可以成為基金管理人,另一GP應當符合合格投資者的要求。
對于托管人而言,新備案須知明確,托管人應當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新備案須知實際上為托管人進行了賦能。管理人有職責及時將投資憑證交付托管人,托管人在監(jiān)督管理人投資運作過程中如發(fā)現管理人違規(guī)行為,可以拒絕執(zhí)行。
此外,新備案須知明確,私募股權和私募資產配置基金應封閉運作,備案完成后不得開放申贖,但同時滿足基金組織形式為公司型或合伙型等五個條件,可在備案后新增投資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認繳出資,增加的認繳出資額不得超過備案時認繳出資額的3倍。
值得注意的是,為確保平穩(wěn)過渡,新版?zhèn)浒疙氈O置了過渡期,有兩個重要的時間點:一是2020年4月1日,在此之后,協會不再辦理不符合本須知要求的新增和在審備案申請;二是2020年9月1日,在2020年4月1日之前已完成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從事須知第二條不符合'基金'本質活動的,2020年9月1日之后不得新增募集規(guī)模和投資,到期應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