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登記價值體現
時間:2023-07-02 06:36:01 | 來源:營銷百科
時間:2023-07-02 06:36:01 來源:營銷百科
預告登記價值體現:特別法式是指在不動產登記法、土地法等特別法中規(guī)定預告登記,采取此種立法例的有日本、我國臺灣地區(qū)等。日本在《不動產登記法》中對假登記作了規(guī)定,而我國臺灣地區(qū)則在'土地法'中規(guī)定了預告登記,并且在'土地登記規(guī)則'中對預告登記的實施予以細化。日本的《不動產登記法》規(guī)定有假登記和預告登記。從其內容來看,日本法中的假登記相當于德國民法上的預告登記,而預告登記則相當于德國民法上的異議登記。
《不動產登記法》第2條規(guī)定:'假登記于下列各項情形進行:
(1)未具備登記申請程序上需要的條件時;
(2)欲保全前條所載權利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的請求權時。上述請求權為附始期、附停止條件或其他可于將來確定者時,亦同。'
根據上述的規(guī)定,假登記適用下列情形:
(1)物權變動已發(fā)生,但尚未具備登記申請程序上需要的條件。這種情形下的假登記,屬于保全物權的假登記;
(2)保全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先取特權、質權、抵押權、承租權、采石權的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的請求權。這種情形下的假登記,屬于保全債權請求權的假登記;
(3)對附始期、附停止條件或其他可于將來確定的請求權。假登記的權利人可在有義務人承諾時,向登記機關附具承諾書而申請假登記,也可以向管轄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申請,由法院做出假處分的命令,然后假登記權利人附具假處分命令正本向登記機關申請假登記。經過假登記后,本登記的順位依假登記的順位確定;假登記權利人具備本登記原因請求登記時,假登記義務人侵害假登記權利人權利的處分無效。另外,經過假登記,假登記權利人在義務人破產時,仍然可以將假登記推進到本登記,并在本登記完畢后對其權利可以對抗破產債權人。根據《不動產登記法》第184條規(guī)定,假登記的涂銷,可以在申請書上附具該登記的登記證明書,由假登記名義人申請涂銷;若在申請書上附具了假登記名義人的承諾書或可對抗其裁判謄本時,登記上的利害關系人也可申請涂銷假登記。
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起初是在借鑒日本《不動產登記法》的基礎上規(guī)定預告登記制度的,但1975年臺灣地區(qū)修正的'土地法'對預告登記制度作了較大的修改,形成了臺灣地區(qū)今天的預告登記制度。(2000年1月26日修正的臺灣地區(qū)'土地法'及2001年10月31日修正的我國臺灣地區(qū)'土地法'修正案都未對預告登記部分進行修改。)
依照臺灣地區(qū)'土地法'第79條之一第1項規(guī)定,預告登記保全的權利不是土地權利本身,而是:(1)關于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的請求權。土地權利移轉應解釋為土地或建筑物所有權及其他權利的移轉,而移轉包括繼受取得與設定取得,故因買賣、遺贈、買回等取得土地及建筑物移轉請求權的,均可以請求預告登記;(2)關于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的請求權,即以期間、數額等權利內容的變更為標的的請求權,以及次序在前的權利人和次序在后的權利人變更其權利次序的請求權;(3)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請求權。預告登記不以現在發(fā)生的請求權為限,前述請求權附有條件或期限,也可以請求預告登記。根據2001年9月14日修正的臺灣地區(qū)'土地登記規(guī)則'第34條及第137條的規(guī)定,申請預告登記,必須提出登記申請書、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已登記者的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人身份證明(能以電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及其他由'中央地政機關'規(guī)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另外,還應提出登記名義人同意書及印鑒證明。預告登記由請求權人申請,其提交上述文件后,由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合法后予以登記。登記完成后,登記機關應通知登記申請人與登記名義人。臺灣地區(qū)'土地法'為兼顧當事人利益,保持目的與手段的平衡,對預告登記的效力采取處分相對無效的原則。依據'土地法'第79條之一第2項的規(guī)定,'前項預告登記未涂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于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基于預告登記的從屬性,預告登記隨請求權的移轉而移轉。'預告登記之效力,因預告登記請求權之消滅而消滅,舉凡預告登記之請求權已履行、免除、罹于時效、法律行為無效或撤銷等,預告登記隨而失其效力。又因征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zhí)行而為新登記,預告登記即乏排除之效力,亦形同消滅。'(陳鳳琪:《土地登記實用》,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82年增修四版,第378頁。另外,債權人也可以拋棄預告登記,向地政機關申請涂銷預告登記。
上述兩種立法例各有其利弊。將預告登記在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可以強調預告登記制度的重要性,也使其在法律地位上處于較高的位階上,但民法典不可能對預告登記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只能對其申請、效力等作原則性的規(guī)定,這不可避免地會影響預告登記的可操作性。而將預告登記在特別法中詳盡規(guī)定,雖可以解決預告登記的操作問題,但由于預告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的重要一環(huán),在民法典中的付諸闕如總會給人一種與不動產物權變動脫節(jié)之感。因此,我們很難說法典式與特別法式立法例孰優(yōu)孰劣,或許只是各國立法時適應本國社會狀況的一種取舍。
我國創(chuàng)設預告登記制度選擇何種立法例,應當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與本土資源作出決定。我們認為,既然我們希望制訂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就不應該遺漏預告登記制度,應在民法典中給予預告登記以一定的地位。當然,限于民法典的規(guī)模所限,我們也不應奢望預告登記在民法典中得到'包羅萬象'的規(guī)定。為此,在民法典中對預告登記作出概括性規(guī)定的同時,我們還可以借鑒日本、臺灣地區(qū)在特別法中規(guī)定預告登記的經驗,在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或法規(guī)中對預告登記作出詳盡的規(guī)定。對于這種既在民法典中對預告登記進行原則規(guī)定,又在特別法中詳細規(guī)定的立法,我們可稱之為綜合式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