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秦前紅、喻海松商榷——論最高法院再次成為被告的法律可能
時間:2023-06-24 22:24:01 | 來源:網站運營
時間:2023-06-24 22:24:01 來源:網站運營
與秦前紅、喻海松商榷——論最高法院再次成為被告的法律可能:
一、引言
中國憲法學者、杭州大學教授秦前紅在《法院成為刑事訴訟被告引發(fā)的思考》一文中認為,
「法院不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權,可以成為法律所規(guī)定的犯罪主體。
」碰巧最近,筆者因為一些個人原因,粗讀了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
喻海松,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7】10號)的執(zhí)筆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在認定何種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上有較高的權威性。
所以,筆者想借此文和秦前紅教授、喻海松法官商榷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無當事人同意、二無法律授權的前提下,通過
「中國庭審公開網
」大規(guī)模、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民法總則》第111條
「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又是否構成了《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
「單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如果是,和秦前紅教授從憲政高度思考
「誰來審判最高人民法院
」不同,筆者思考的視角是
「被侵權公民是否有權啟動司法救濟程序
」?
二、基本案情
1、最高人民法院,已經不是第一次被老百姓提起訴訟。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鄭天翔院長為了解決法官的住房問題,跑財政、找城建,終于被準許在西交民巷建一幢六層的宿舍樓。當這幢樓房建到三層多的時候,相鄰的老百姓為采光權向杭州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西城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副本上赫然書列『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鄭天翔。』最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敗訴,最高人民法院只好將第三層樓拆掉,只留了一幢兩層的宿舍樓。
」(引自《鄭天翔司法文存》)
這一次,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無當事人同意、二無法律授權的情形下,通過其直接運營的
「中國庭審公開網
」[1]向社會公眾大規(guī)模、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的行為,因涉嫌違反《民法總則》第111條
「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與《刑法》第253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被杭州市民提起訴訟。民事訴狀上列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周強
」。
2、「個人信息
」,根據《國家網絡安全法》第76條第5項的規(guī)定,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根據國家標準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術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
「個人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同時根據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第3.2條款對
「個人敏感信息
」的定義: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信息。
」顯然,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的安全,對公眾個體有著不言自明的重要性。但也顯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這么認為。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無征詢當事人是否同意、二無法定授權的情形下,通過
「中國庭審公開網
」向社會公眾——不僅無差別地公開了
「(2019)蘇0302民初xxxx號案件
」原告(對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的杭州市民)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也無差別地公開了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原告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
且這并非個案。截至2019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運營的
「中國庭審公開網
」全國累計直播案件數量已經超過了480萬件。
[2]在這480萬件案件庭審直播
[3]視頻中,在每一個當事人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究竟有多少像
「(2019)蘇0302民初xxxx號案件
」原告一樣的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個人敏感信息,在此時的此刻仍在、正在被
「中國庭審公開網
」非法公開,筆者相信不會是少數
[4]。
而最高人民法院如此大規(guī)模地、粗曠地、甚至是野蠻地對待公民個人敏感信息,讓筆者不禁開始懷疑自己——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真的如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第3.2條所定義的那樣: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
」嗎?是不是自己太敏感了?我真的能夠質疑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司法公開活動之合法、合憲性嗎?
重新審視
「中國庭審公開網
」這480萬件案件的庭審直播視頻,有多少公民的個人敏感信息正在被非法公開,有多少類型的公民個人敏感信息正在被非法公開,此刻就有多少公民、多少類型的個人敏感信息正在被詐騙犯、強奸犯、殺人犯合法地獲取、篩選并準備用于犯罪之合理懷疑。如果說
「基本上1.5米內拍攝的剪刀手照片就能100%還原出被攝者的指紋
」[5],那么互聯網法院庭審直播時
「背景干凈
[6]的1米內拍攝的當事人的大頭視頻能否100%還原出被攝者的面部識別特征呢
」[7]?而那些隱匿在社會各個角落的詐騙犯、強奸犯、殺人犯,是否會利用從
「中國庭審公開網
」合法獲得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社交媒體賬號、第三方支付賬號、面部識別特征等個人信息,針對特定的公民——真的進行詐騙、強奸、殺人等犯罪活動呢?
抽象的危險,是真實存在的。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第3.2條之所以把
「個人敏感信息
」定義為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
」,是有著上述危險考量的。而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解釋者,也應當預見到自己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公布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手機號碼、社交媒體賬號、第三方支付賬號、面部識別特征,會被犯罪分子用于詐騙、強奸、殺人等犯罪活動。否則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第7條第1項,為什么會規(guī)定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呢?又否則,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為什么會規(guī)定
「對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呢?難道真的僅僅是基于保護公民不被打擾的權利之隱私權考量嗎?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繼續(xù)堅持裝作無法預見,但至少杭州、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5、2018年已經預見到了。比如,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劉小鵬在2015年發(fā)表的《庭審網絡直播與當事人隱私權保護的沖突與平衡》
[8]一文中明確指出:
「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他們的個人資料以及在法庭陳述的內容都有可能涉及本人或他人不愿公開的個人信息。網絡庭審直播卻把他們的一切涉案信息都暴露在公眾面前。同時,由于網絡視頻與網絡人肉搜索的巨大破壞力相連結,洶涌的網絡輿論對當事人及其家屬也會產生極大的影響。
」又比如,2018年刊登在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官網的2018年環(huán)渤海區(qū)域法治論壇獲獎論文《新形式下法院庭審直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一文中也已經明確指出:
「特別是民事案件,庭審程序中當事人信息核對、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階段,涉及到當事人的住址、聯系方式
[9]、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審理中出現的比較私密的信息,由于庭審直播中未做技術處理,這些信息全部處于公開狀態(tài)。
」所以,既然早在2013、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經預見到了公民個人敏感信息通過互聯網公開的違法性,既然早在2015、2018年杭州、通遼中級人民法院就已經公開又隱晦地指出法院庭審直播錄播中公開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的違法性,既然201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就已經規(guī)定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但為什么直到2019年的今天及可預期的未來,最高人民法院,卻仍執(zhí)意在一無征詢當事人是否同意、二無法定授權的情形下,繼續(xù)違反憲法及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繼續(xù)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大規(guī)模、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個人敏感信息呢?
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知道自己不會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所以才這樣有恃無恐地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嗎?請不要告訴我——是因為法院在直播庭審活動時對當事人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之公民個人敏感信息的處理,在技術上無法實現(這個鍋習慣了966的程序員不能背;同樣是民事庭審直播,舉證、質證環(huán)節(jié)現在可以做技術性中斷處理,沒有道理當事人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就不能做技術性中斷處理;事實上,只要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庭審錄音錄像的若干規(guī)定》第3條
「中斷情形
」增加一項
「不宜公開的當事自然人的信息核對活動
」為第四項即可)。這如果不是最高人民法院之官僚式的放任,什么才是最高人民法院之官僚式的放任呢?
3、綜上所述,和上一次最高人民法院侵害鄰里采光權是事實一樣,這一次最高人民法院非法公開公民個人敏感信息也是事實。但與上一次有所不同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這一次并沒有敗訴,而是從一開始就把起訴自己的杭州市民攔在法的門外。比如,江蘇省三級人民法院均拒絕接收這紙民事訴狀;比如
「(010)12368
」一聽到被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掛斷了該市民關于人民法院拒不接收民事訴狀的投訴電話;再比如,杭州互聯網法院,系統雖然自動接收了該民事訴狀,但線上立案審核的結果沒有意外地
「不通過
」。
「對于私權而言,只要法律沒有禁止的,就是我們的權利
」,
「對于公權而言,只要法律沒有授權的,就是被禁止的
」。
[10]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無當事人同意、二無法律授權的前提下,通過其直接運營的
「中國庭審公開網
」向社會公眾大規(guī)模、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其自己于201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未對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做
「相應的技術處理
」,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09條至第1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3條第2款、第19條,《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0、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72、42、44、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給包括該杭州市民在內的他人造成損害的,也應當依法承擔其民事責任。
三、民事被告
1、違法性(1)違反《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播規(guī)定》第3條
首先,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是公民私密的個人信息,屬于公民的個人隱私。這是一個基本的社會常識,應當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中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
其次,關于《人民法院庭審直播錄播規(guī)定》中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2018年,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新形式下法院庭審直播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一文中
「當事人權益保障缺位
」部分明確指出:
「特別是民事案件,庭審程序中當事人信息核對、舉證質證、法庭調查等階段,涉及到當事人的住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以及審理中出現的比較私密的信息,由于庭審直播中未做技術處理,這些信息全部處于公開狀態(tài)。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這種所謂的
「當事人權益保障缺位
」,只是一種體制內委婉的誎言。更嚴格、更準確地說,就是
「應當技術處理而未技術處理的內容被公開
」,就是
「應當技術處理的當事人住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未做任何技術處理就被全部公開
」,就是
「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未對『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至少在通遼中院這位法官看來,
「當事人的住址、聯系方式、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
」是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的)。
再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第7條第1項規(guī)定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刪除下列信息: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
」能夠推定,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
」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三條規(guī)定中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
「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
」。
如果案件審理結束后通過互聯網公開案件相關信息時,需要刪除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
」;那么案件審理過程中通過互聯網公開案件相關信息,難道就不需要刪除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
」嗎?
天底下只有案件
「偵查不公開
」的道理,沒有案件
「偵查后不公開、偵查中公開
」的道理,這不符合邏輯與常識。同樣的道理,在案件審理結束后不公開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開
「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
」,這符合邏輯與常識嗎?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非法公開的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
[11],根據
「國家標準GB/T 35273-2017《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
」屬于
「個人敏感信息
」。且根據
「國家標準GB/T 35273-2017《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
」第3.2條款對
「個人敏感信息
」的定義: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的個人信息
」。顯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
「中國庭審公開網
」)非法公開的自然人的這兩項
「個人敏感信息
」(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
「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
」。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個人敏感信息,在無違法阻卻事由的前提下,是顯而易見地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中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運營的
「中國庭審公開網
」直播
「(2019)蘇0302民初xxxx號
」案件時,未對該案原告的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之
「不宜公開的內容
」做
「相應的技術處理
」,這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三條,侵犯了該案原告不被打擾的權利之隱私權之人格尊嚴之受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
(2)違反《民法總則》第111條
首先,《民法總則》第111條所定義的侵權行為,在沒有違法、責任阻卻事由的前提下,不應當因為被告的身份特殊而區(qū)別對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之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均不得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這里的
「任何組織
」,當然也包括最高人民法院。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在
「中國庭審公開網
」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原告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不僅如本文
「民事被告
」「違法性
」部分第1點所論述的那樣——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未對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做
「相應的技術處理
」;也違反了
「國家標準《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
」第8.4
「個人信息公開披露
」條款之a、b、c、d四項義務
[12],是顯而易見的
「非法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
再者,原告(對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的杭州市民)從未同意過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公開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民事案件庭審活動的直播,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定的范圍內。在征得原告同意直播之前,被告不得擅自開始直播。因為不論原告同意與否,都不能改變原告同意之前的案件庭審活動已經被直播出去的事實,而這事實上剝奪了原告對部分案件庭審活動選擇公開與否的權利。
打個不太恰當的類比:世界上不存在事后征得對方同意而合法的性行為,至少從人類的角度而言;發(fā)生該行為的那一刻,強奸就是強奸。具體到該案,關于
「(2019)蘇0302民初xxxx號案件
」兩次庭審活動,被告在征得原告是否同意前,顯然已經擅自將當事人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之庭審活動直播出去,這剝奪了原告對部分庭審活動(當事人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選擇公開與否的權利,是顯而易見的未經原告同意公開原告?zhèn)€人信息。
再退一步講,即便原告同意被告公開自己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這也不能夠成為被告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三條之違法行為之免責的理由。
故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非法公開原告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之個人信息,侵犯了原告不被打的權利之隱私權之人格尊嚴之值得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2、違憲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等國家法律規(guī)定規(guī)范,不僅從未授權過人民法院在直播、錄播民事庭審活動時可以公開與案件審判、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當事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相反明確規(guī)定了
「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和人民法院在直播、錄播民事庭審活動時對
「不宜公開的內容
」必須做
「相應的技術處理
」。退一步講,即便在可預見的將來會授權——這也必然是違憲的,也必然是侵犯中國公民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所保護的人格尊嚴,應當進行違憲審查。
四、刑事被告
1、《居民身份證法》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3條第2款、第19條,
「有關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
「國家機關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2、《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0、11條,
「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公民個人電子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
「對違反本決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3、《國家網絡安全法》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72、42、44、74條,
「任何組織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
「國家機關政務網絡的運營者
[13](『中國庭審公開網』的運營者——最高人民法院)不得泄露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
「違反本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
4、《民法總則》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
「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5、《刑法》關于「公民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
「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
6、「泄露」、「公開」、「出售」,均是「提供」的一種方式根據清華大學張明楷教授《刑法學》(第五版,第922頁上,2019.3重?。?b>【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中
「提供
」的解釋:
「提供的方式沒有限定,凡是使他人可以知悉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屬于提供?!撼鍪邸灰矊儆凇禾峁唬驗槌鍪凼且环N常見類型,故法條將其獨立規(guī)定。
」所以筆者認為,
「泄露
」、
「公開
」、
「出售
」等使他人可以知悉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均是
「提供
」的一種方式。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國家機關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fā)布
[14]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
[15]7、【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單位犯罪構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無當事人同意、二無法律授權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
「中國庭審公開網
」)向社會公眾大規(guī)模、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敏感信息的行為,不僅違反了其自己于2016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直播錄播庭審活動的規(guī)定》第3條未對
「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做
「相應的技術處理
」,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09條至第1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3條第2款、第19條,《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第10、1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72、42、44、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
且其作為法的解釋者,明知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卻放任自流,不僅沒有任何違法、責任阻卻事由,反而有著特殊身份、情節(jié)特別嚴重等加重處罰情形,這已經完全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單位犯罪構成,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jié)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第2項,最高人民法院,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解釋者,應當知道自己在
「中國庭審公開網
」向不特定多數人非法公布的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第三方支付賬號、社交媒體賬號、面部識別特征等個人敏感信息,會被隱藏在不特定多數人中的犯罪分子針對特定公民用于詐騙、強奸、殺人等犯罪活動;故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
「中國庭審公開網
」)非法向社會公眾大規(guī)模、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個人敏感信息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
「情節(jié)嚴重
」。
9、【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第1款第3、5、6項、第2款第3、4項,
「國家機關非法提供250條以上財產信息或25000條以上公民個人信息的
」,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規(guī)定,通過互聯網非法向社會公眾無差別地公開與案件審判、社會公共利益無實質關聯的自然人的個人敏感信息之犯罪行為,是大規(guī)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
」。
關于
「大規(guī)模的
」具體驗證方法,將
「中國庭審公開網
」480萬件案件庭審直播視頻中所公開自然人的財產信息進行簡單統計,超過250條即可;或將480萬件案件庭審直播視頻中所公開的自然人的身份證號碼或家庭住址進行簡單統計,超過25000條即可認定為《刑法》第253條之一規(guī)定的
「情節(jié)特別嚴重
」。
10、【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法、責任阻卻事由法院,非法外之地。世界上,不應當有人違反法律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使有,那個人也最不應當是
「最高人民法院
」。當然,如果最高人民法院愿意和未成年、精神病患者一樣并列于免除法律責任清單的例外。
天子犯法,應當與庶民同罪。
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知法、執(zhí)法犯法,也至少應當與庶民同罪,而不是在完全無違法、責任阻卻事由的前提下受益于其特殊的本該加重處罰的被告身份——免于被審判。
11、【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親告罪五、余論
筆者原則上是贊成給予最高人民法院免于被審判的司法豁免權的。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免于被審判之前,法院還是應當允許最高人民法院再一次成為其涉的民事或刑事案件的被告,并依據《立案登記規(guī)定》第2條接收該杭州市民的民事訴狀,并依據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19、124條登記立案。因為不能因為憲政體制內找不到審判最高法院的主體,就剝奪被侵權公民依法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就放棄追究違反憲法和法律行為的法律責任,否則現行憲法第五條又有何存在的意義。
最后,關于這個應該進入司法程序卻可能永遠也不會有審判結果的案件,筆者希望秦前紅教授、喻海松法官可以回答下面兩個問題,并給這位正在尋求司法救濟卻被攔在法的門外的杭州市民一些法律意見——
1、同樣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違反《民法總則》第111條非法公開公民個人信息),同樣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觸犯《刑法》第253條之一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憑什么成為例外而不受《民法》、《刑法》甚至《憲法》之約束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即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在沒有違法、責任阻卻事由的情形下,成為特定侵權與犯罪行為之法外之地的)?
2、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真的賦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免于被民事或刑事審判的權利,卻同時并未對等地設置最高人民法院免于被民事或刑事審判之義務、及公民遭遇最高人民法院侵權與犯罪時啟動司法救濟之程序,那么這樣的從天上掉下來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權威與尊嚴,真的符合法的邏輯與常識嗎,又真的符合法的公平與正義嗎?
李 輝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參考
- ^認定「中國庭審公開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運營的「國家機關政務網站」的4個理由:(1)「中國庭審公開網」的域名是tingshen.court.gov.cn,是「最高人民法院」域名(court.gov.cn)的子域名,其工信部備案號「京ICP備05023036號」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備案號相同;(2)「中國庭審公開網」備案號「京ICP備05023036號」,在國家工信部查詢到的ICP備案主體信息:主辦單位名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主辦單位性質是「政府機關」;(3)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在http://www.court.gov.cn/guanyu.html「關于我們」第一自然段中自述,「最高人民法院網(www.court.gov.cn)始建于2000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政務網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上唯一的正式身份」,2019年9月20日訪問;(4)2018年11月27日,刊登在「中國法院網」的《扎實推進庭審公開,全面助力陽光司法——中國庭審公開網直播庭審突破200萬場》一文自述,「中國庭審公開網已成為全國最大的政務類視頻公開網站和全國日均網絡流量最大的政務網站」。文章地址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11/id/3586983.shtml,2019年9月19日訪問。
- ^「中國庭審公開網」首頁網站統計數據,全國累計直播案件數為4811921件,2019年9月18日訪問。且根據「中國庭審公開網」官網公開聲明,最高人民法院擁有這480余萬件案件的直播視頻的版權。
- ^除了「直播」這一觀看形式,社會公眾也可以隨時在「中國庭審公開網」「點播」該案件的直播視頻。
- ^(1)從常識上判斷,「中國庭審公開網」非法公布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已經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之標準。(2)在互聯網大數據時代,從「中國庭審公開網」批量提取這480萬件案件的庭審直播視頻(類似批量提取B站視頻),截取這480萬件案件庭審直播視頻開頭前5到10分鐘當事人信息核對環(huán)節(jié)之片斷,然后利用錄音轉文字(類似科大訊飛)或外包人工識別(類似驗證碼人工識別),最后提取到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互聯網法院直播視頻還可以額外提取到當事人大頭視頻、照片、面部識別特征)在技術上是可行的。這會是一個很好的機器學習過程,而且隨著訓練用例的規(guī)?;瑱C器準確識別的概率會提高。但人工智能是把雙刃劍,可以有效降低犯罪分子的作案成本、提高犯罪分子的情報分析能力。
- ^9月15日上午,2019年國家網絡安全宣傳周活動在杭州舉行。記者從活動會場上了解到, 拍照時如果鏡頭距離夠近,「剪刀手」照片通過照片放大技術和人工智能增強技術,就能將照片中人物的指紋信息還原出來。杭州信息安全行業(yè)協會副主任張威說,「基本上1.5米內拍攝的剪刀手照片就能100%還原出被攝者的指紋,在1.5米-3米的距離內拍攝的照片能還原出50%的指紋,只有超過3米拍攝的照片才難以提取其中的指紋?!箙⒁姡骸杜恼毡取讣舻妒帧箷孤吨讣y信息?我慌了》,澎湃新聞,文章地址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434044,2019年9月18日訪問。?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4434044
- ^在互聯網庭審的過程中,當事人選擇環(huán)境安靜、入鏡畫面背景干凈整潔、入鏡畫面明亮的場所進行參與互聯網庭審,另外如果多個當事人在同一地點一起參加庭審時應佩戴耳麥(避免多人距離過近產生串音)。參見:《杭州互聯網法院互聯網庭審系統當事人端使用說明》,第三點。
- ^從「中國庭審公開網」杭州互聯網法院直播視頻,能夠提取到背景干凈的1米內拍攝的「當事人的大頭視頻」。參見:(2019)京0491民初2186號,竇偉偉與杭州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2019年9月6日第二次庭審直播視頻地址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045492 ,2019年9月18日訪問。同類型(2019)京0491民初31682號王凡案、(2019)京0491民初7261號伊慧慧案、(2019)京0491民初21879號案件,2019年9月20日訪問。?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045492
- ^參見劉小鵬:《庭審網絡直播與當事人隱私權保護的沖突與平衡》,《法律科學》,2015年第3期。
- ^在無現金社會,自然人的手機號碼,已經不僅僅是一種聯系方式,同時還可以是第三方支付賬號(比如支付寶)等財產信息,還可以是微博、微信、電子郵箱、網站(比如簡書)等系統賬號,這些根據國家標準都屬于個人敏感信息。身份證號碼,同理也不再僅僅是身份證號碼,一些網站(比如杭州圖書館)的初始密碼就是注冊用戶的身份證號碼或身份證號碼的后6位。
- ^參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B站視頻地址 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v47080363 ,2019年9月18日訪問。?https://www.bilibili.com/video/av47080363
- ^根據國家標準 GB/T 35273—2017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規(guī)定,虛擬世界的郵箱地址,屬于個人敏感信息;基于「舉輕明重」的法理,現實世界的家庭地址,更應當屬于個人敏感信息。
- ^國家標準 GB/T 35273—2017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8.4「 個人信息公開披露」規(guī)定 :「個人信息原則上不得公開披露。個人信息控制者經法律授權或具備合理事由確需公 開披露時,應充分重視風險,遵守以下要求:a) 事先開展個人信息安全影響評估,并依評估結果采取有效的保護個人信息主體 的措施;b) 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公開披露個人信息的目的、類型,并事先征得個人信息主 體明示同意;c) 公開披露個人敏感信息前,除8.4b)中告知的內容外,還應向個人信息主體告知涉及的個人敏感信息的內容;d) 準確記錄和保存?zhèn)€人信息的公開披露的情況,包括公開披露的日期、規(guī)模、目的、公開范圍等;e) 承擔因公開披露個人信息對個人信息主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相應責任;f) 不得公開披露個人生物識別信息?!?
-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三項:「網絡運營者,是指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網絡服務提供者?!?/span>
- ^國家標準 GB/T 35273—2017 《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第3.10條對「公開披露」的定義:「向社會或不特定人群發(fā)布信息的行為?!?/span>
- ^關于「提供」的認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屬于「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對此不存在疑義。但是,對于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fā)布公民個人信息,是否屬于「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存在不同認識。經研究認為,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fā)布公民個人信息,實際是向不特定多數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屬于「提供」,基于「舉輕明重」的法理,前者更應當認定為「提供」?;诖耍督忉尅返谌龡l第一款規(guī)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fā)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箙⒁娪骱K桑骸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國法制出版社2018年4月版,第28、29頁。